救生设备的机理规定
救生衣及附装件的规定
本身可浮救生衣供体重32公斤或以上的人使用的本身可浮救生衣,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构造
1.1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以妥善的工作质量及材料构造。
1.2 本身可浮救生衣的构造─
.1 经示范后,须使任何人在无人协助下能于1分钟内正确穿上船用救生衣;
.2 须能反面穿上或清楚地只能单面穿上,并在尽可能范围内不能穿得不正确;
.3 须使人穿着舒适;
.4 须容许穿着该救生衣的人从至少4.5米的高度跳入水中不受损伤,而救生衣亦不松开或损坏。
1.3 本身可浮救生衣的构造,须使其在淡水中浸没24小时后,浮力不得降低多于5%。
1.4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安装哨子,以适合长度的哨绳结实地稳固。哨子须是非金属的,并且不受水或湿度的不利影响。
1.5 如本身可浮救生衣拟用于规定须载备装有灯的救生衣的船舶上,则本身可浮救生衣须装有认可的灯。
1.6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在对探索有帮助的情况下安装逆向反光材料,而该材料的大小和位置须令处长满意。
1.7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装有一个有足够强度的环或圈或相类器件,以方便救援。
2. 材料
2.1 救生衣厂家生产的救生衣材料须按适用情况而防腐、耐腐蚀,并且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不当影响,亦须能抵抗因暴露于阳光下而变坏。
2.2 浮力材料须为品质良好的合成材料或木棉。
2.3 船用工作救生衣如使用覆盖材料,该材料须为品质良好的合成材料,或没有掺合浆纱或其他杂质的已预先缩水的棉料。
2.4 覆盖材料的颜色须鲜明易见,例如交通黄(BS 381,档号368)、国际橙(BS 381,档号592),或处长可接纳的同等显眼的颜色。
2.5 如使用合成覆盖材料,而接缝是缝合的,则缝线须属合成材料。如使用棉质覆盖材料,则缝线须属天然纤维或以合成纤维和天然纤维组合。
2.6 紧扣带须不少于32毫米阔,而破断强度须不少于1.4千牛顿。合成材料的扣带须能在系缚时提供如棉带所提供的同等稳固程度。
3. 性能
3.1 本身可浮救生衣在空气温度摄氏-30度至摄氏+65度的范围内存放时,须不会损坏。
3.2 本身可浮救生衣在海水温度摄氏-1度至摄氏+30度的范围内须能运作。
3.3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能在海浪中令人满意地运作。
3.4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在平静淡水中有足够浮力及稳定性─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的口部提起离开水面不少于120毫米,使其身体自其垂直位置向后倾斜不少于20度而又不多于50度;
.2 在不多于5秒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的人的身体,从任何位置转到口部离开水面的位置。
3.5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容许穿着该救生衣的人作短距离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3.6 本身可浮救生衣在被火完全包围2秒后,须不会燃烧或继续熔化。
4. 标示
4.1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以不能去掉的方式标示以下各项─
.1 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以及救生衣名称(如有的话);
.2 如属可以反面穿上的救生衣,则在救生衣的双面有"PERSON OF 32 KILOGRAMS OR MORE"字样,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如属只可单面穿上的救生衣,则上述标示须在救生衣的外面;
.3 "APPROVED"字样,而在该字样前面则有"HONGKONG"或认可该救生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的名称,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
.4 制造年份;
.5 如属可以反面穿上的救生衣,则在救生衣前部双面有"FRONT"字样,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如属只可单面穿上的救生衣,则上述标示须在救生衣前部的外面。
5. 供体重少于32公斤的人使用的本身可浮救生衣,须符合第1.1至6.1段的规定,但第4.1.2节则为该等救生衣须标示"CHILD"字样。该等救生衣须在淡水中提供至少66.7牛顿的浮力。在淡水中浸没达24小时后,其浮力不得降低多于5%。
6. 指示及资料
6.1 规定须包括在附表12第I部所指明训练手册的指示及资料,须以适合包括在该训练手册的形式载明。指示及资料须以清楚而扼要的形式用英文写成,并须包括救生衣的穿上及稳固,以及救生衣灯(如装有的话)的操作。
本身可浮救生衣供体重32公斤或以上的人使用的本身可浮救生衣,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构造
1.1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以妥善的工作质量及材料构造。
1.2 本身可浮救生衣的构造─
.1 经示范后,须使任何人在无人协助下能于1分钟内正确穿上船用救生衣;
.2 须能反面穿上或清楚地只能单面穿上,并在尽可能范围内不能穿得不正确;
.3 须使人穿着舒适;
.4 须容许穿着该救生衣的人从至少4.5米的高度跳入水中不受损伤,而救生衣亦不松开或损坏。
1.3 本身可浮救生衣的构造,须使其在淡水中浸没24小时后,浮力不得降低多于5%。
1.4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安装哨子,以适合长度的哨绳结实地稳固。哨子须是非金属的,并且不受水或湿度的不利影响。
1.5 如本身可浮救生衣拟用于规定须载备装有灯的救生衣的船舶上,则本身可浮救生衣须装有认可的灯。
1.6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在对探索有帮助的情况下安装逆向反光材料,而该材料的大小和位置须令处长满意。
1.7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装有一个有足够强度的环或圈或相类器件,以方便救援。
2. 材料
2.1 救生衣厂家生产的救生衣材料须按适用情况而防腐、耐腐蚀,并且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不当影响,亦须能抵抗因暴露于阳光下而变坏。
2.2 浮力材料须为品质良好的合成材料或木棉。
2.3 船用工作救生衣如使用覆盖材料,该材料须为品质良好的合成材料,或没有掺合浆纱或其他杂质的已预先缩水的棉料。
2.4 覆盖材料的颜色须鲜明易见,例如交通黄(BS 381,档号368)、国际橙(BS 381,档号592),或处长可接纳的同等显眼的颜色。
2.5 如使用合成覆盖材料,而接缝是缝合的,则缝线须属合成材料。如使用棉质覆盖材料,则缝线须属天然纤维或以合成纤维和天然纤维组合。
2.6 紧扣带须不少于32毫米阔,而破断强度须不少于1.4千牛顿。合成材料的扣带须能在系缚时提供如棉带所提供的同等稳固程度。
3. 性能
3.1 本身可浮救生衣在空气温度摄氏-30度至摄氏+65度的范围内存放时,须不会损坏。
3.2 本身可浮救生衣在海水温度摄氏-1度至摄氏+30度的范围内须能运作。
3.3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能在海浪中令人满意地运作。
3.4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在平静淡水中有足够浮力及稳定性─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的口部提起离开水面不少于120毫米,使其身体自其垂直位置向后倾斜不少于20度而又不多于50度;
.2 在不多于5秒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的人的身体,从任何位置转到口部离开水面的位置。
3.5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容许穿着该救生衣的人作短距离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3.6 本身可浮救生衣在被火完全包围2秒后,须不会燃烧或继续熔化。
4. 标示
4.1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以不能去掉的方式标示以下各项─
.1 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以及救生衣名称(如有的话);
.2 如属可以反面穿上的救生衣,则在救生衣的双面有"PERSON OF 32 KILOGRAMS OR MORE"字样,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如属只可单面穿上的救生衣,则上述标示须在救生衣的外面;
.3 "APPROVED"字样,而在该字样前面则有"HONGKONG"或认可该救生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的名称,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
.4 制造年份;
.5 如属可以反面穿上的救生衣,则在救生衣前部双面有"FRONT"字样,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如属只可单面穿上的救生衣,则上述标示须在救生衣前部的外面。
5. 供体重少于32公斤的人使用的本身可浮救生衣,须符合第1.1至6.1段的规定,但第4.1.2节则为该等救生衣须标示"CHILD"字样。该等救生衣须在淡水中提供至少66.7牛顿的浮力。在淡水中浸没达24小时后,其浮力不得降低多于5%。
6. 指示及资料
6.1 规定须包括在附表12第I部所指明训练手册的指示及资料,须以适合包括在该训练手册的形式载明。指示及资料须以清楚而扼要的形式用英文写成,并须包括救生衣的穿上及稳固,以及救生衣灯(如装有的话)的操作。